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31-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麒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5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偵卷第18頁反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1號偵卷第47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煙捲 1根 檢驗後毛重0.580公克 2 大麻煙捲 1根 檢驗後毛重0.592公克 3 大麻煙捲 1根 檢驗後毛重0.557公克 4 大麻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毛重0.04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