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32-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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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0號、11 2年度毒偵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 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秀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方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580號鑑定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海洛因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殘渣袋及海洛因針筒,因均與其上殘存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海洛因所 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首揭規定及意旨之旨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既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爰由本院補充漏引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逕予沒收,末予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2001181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又上開扣案物品雖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者,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第三級毒品若有正當理由得以持有,故第三級毒品非屬絕對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同條例就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者,除純質淨重超過一定重量外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而係由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及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該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由查獲之機關依法為沒入銷燬之,而非由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故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依上開說明,應由查獲機關另行處理,不應由本院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毒品咖啡包37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6.32公克) 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0.15公克) 2 毒品殘渣袋 1個 3 藥鏟 2支 4 毒品咖啡包 37包(含包裝袋37只,驗前總淨重約105.62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5公克;均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1公克) 5 海洛因針筒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