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34-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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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明志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5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至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13年5月11日17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因係在上開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見113年度聲沒字第292號卷第11頁至13頁,報告編號:4603D088、4603D089、4603D090)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3018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067公克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3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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