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38-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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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文 (另案於法務部○○○○○○○○○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零點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盈文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10年度偵緝字第601號偵卷第56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6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10671號偵卷第7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見110年度偵字第10671號偵卷第69頁至70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10671號偵卷第73頁)、照片(見110年度偵字第10671號偵卷第75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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