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1-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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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0年8月11日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年11月23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111年4月18日藥物成分鑑定報告2紙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玻璃球1個、藥鏟1支,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扣 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1年1月18日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參,自無需再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411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03公克。 0 玻璃球 1個 0 藥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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