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2-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楠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2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毛重 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楠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於109年5月26日17時3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係在上開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37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0年4月27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第2437號偵卷第20至20頁背面),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又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0.6公克),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檢驗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9頁至2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見警卷第41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見警卷第33頁)等件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