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4-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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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列佑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列佑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易字第81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同案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及免予繼續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免除處分執行出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各該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卷第25頁)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2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7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3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21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2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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