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5-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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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7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峰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7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及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卷第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24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含四氫大麻酚煙草之包裝袋4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8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毛重0.6公克 4 含四氫大麻酚之煙草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數量2.29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