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6-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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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水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06號、110年度偵字第47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 重零點零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水勝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4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 淨重0.05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4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