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48-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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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毅平(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柒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毅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 13年10月25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4 5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日成份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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