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52-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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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德(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26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丸肆顆(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 量參點玖壹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何俊德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因被告於同日自縊身亡,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丸4顆(含包裝袋1只,驗 餘重量3.912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見警卷第17頁,報告編號:4515D040)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藥丸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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