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M-113-單聲沒-32-202410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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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環 傅馨慧 蔡媛婷 黃雅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瑞環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經聲請人以 111年度偵續字第5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且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被告傅馨慧、蔡媛婷(聲請書誤載為蔡緩婷,應予更正)、黃雅琪3人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89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且被告傅馨慧、蔡媛婷、黃雅琪3人均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4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4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0年10月5日FDA南字第1102951669號、110年10月14日FDA南字第1102951747號函、南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10230850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10年10月4日農茶改服字第1103409105號、111年3月24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9028號函暨茶葉產地鑑別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翠峰高冷茶 2包 淺綠色 2 大禹嶺高冷茶 2包 銀色 3 高山茶 2包 白底及綠色 4 凍頂烏龍茶 2包 銀及綠色 5 梨山茶 2包 綠色 6 高山茶 2包 粉紅色 7 高山茶 2包 紅色 8 梨山高冷茶 2包 淺藍色 9 梨山高冷茶 2包 淺綠色 10 梨山茶 2包 金色 11 梨山茶 2包 淺藍色 12 高山茶 2包 花圖案 13 高山茶 2包 金色 14 高山茶 2包 紅及白色 15 高山極品 2包 粉及白色 16 杉林溪高山茶 2包 深藍色 17 高山茶 2包 天空藍色 18 杉林溪高山茶 2包 綠色 19 高山茶 2包 金黃色 20 高山茶 2包 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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