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M-113-單聲沒-49-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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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芸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芸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4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物品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35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有交易明細在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Kerokerokeroppi」貼紙 9件 依警卷第13頁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所載之數量更正 2 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Kerokerokeroppi」貼紙 90件 依警卷第76至77頁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12頁之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數量更正(附件附表編號1至4應係誤載,故本院逕行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2) 3 仿冒「熊大」戒指 10件 4 現金(新臺幣) 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