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M-113-單聲沒-54-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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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00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GPS追蹤器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315條之2妨害秘密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不詳之人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於告訴人游孟儒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排氣管內,安裝GPS追蹤器1個,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提告,並由警方扣得該GPS追蹤器;嗣因查無特定人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002號案件簽結在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8日屏檢錦金113他2002字第1139032937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7月23日簽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屏東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002號偵查卷第9至10、12至13、24至25頁)。  ㈡而扣案之GPS追蹤器1個,為被告不詳之人所有,供其竊錄告 訴人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動速度以及滯留時間等非公開活動之電磁紀錄,揆諸上揭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沒收上開扣案物,容有誤會,惟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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