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單聲沒-61-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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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文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58元,係受刑人本件之犯罪所得,且為受刑人所有,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