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單聲沒-62-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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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杜美雪 林彩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3年度 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王杜美雪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8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林彩蘭前因賭博案件,經屏東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826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19日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王杜美雪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林彩蘭所有,且係供其等犯本案賭博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等於偵查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可佐,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0 彩券手冊 1本 0 籤詩 2張 0 簽單 12張 0 簽單 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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