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M-113-單聲沒-67-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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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喬安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12年11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嗣於113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判定為仿冒 商標商品,有Rilakkuma(拉拉熊)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2頁)、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23及24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頁)等件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獲取之 犯罪所得,訊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自開始販賣仿冒商品,迄今獲得的犯罪所得為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頁)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 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包包 8個 角落生物 2 方巾 5個 角落生物 3 便利貼 14個 角落生物,短 4 便利貼 11個 角落生物,長 5 便利貼 2個 拉拉熊 6 便利貼 3個 凱蒂貓 7 便利貼 3個 布丁狗 8 便利貼 3個 蛋黃哥 9 貼紙 2個 凱蒂貓 10 現金 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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