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M-113-單聲沒-73-20250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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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真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148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筆記型電腦(含滑鼠1個、充電線1條) 1台 2 三星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記憶卡各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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