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M-113-國審重附民-1-20241115-1
字號
國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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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瑞祥 蔡鳳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許濸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