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M-113-易-1039-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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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勤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忠勤(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 113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有竊盜案件之殘刑待執行,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7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文、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及再犯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1月7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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