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M-113-易-1074-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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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 2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2月11日22時3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埔興路段 公園草坪,見告訴人潘美鈴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遂以徒手方式直接發動該輛機車後騎乘該機車離去,以此方式竊取該機車。㈡於113年2月13日17時許,在址設屏東縣○○鄉○○路0號之西勢火車站西側停車場,見告訴人邱信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車牌號碼000-000車牌鬆脫,遂以徒手方式拔下該車牌,以此方式竊取該車牌,得手後離去,並裝上渠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則予以丟棄。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涉犯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文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 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於113年8月1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屏東地檢署113年8月16日屏檢錦義113偵2403字第1139034096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0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證;嗣被告於113年9月19日死亡乙情,則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 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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