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M-113-易-109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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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永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702號、113年度偵字第78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1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戴永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9日17時51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前人行道,徒手竊取告訴人陳穧方所有之自行車1部。另於同年5月28日1時3分許,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徒手竊取告訴人李柏岳所有之鐵夾2個。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29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於113年8月6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檢署113年8月2日屏檢錦金113偵7702字第1139032130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702號、第78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證;嗣被告於113年10月21日死亡乙情,則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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