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M-113-易-117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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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權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簡字第12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權正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1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於113年8月9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檢署113年8月8日屏檢錦黃113年毒偵1053字第1139032853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證;嗣被告於113年9月15日死亡乙情,則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   被   告 潘權正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權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57號判決上訴駁回;同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同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7月;同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同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處有徒刑7月;同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上開判決確定並接續執行,於110年9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1年4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假釋,其餘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24日2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30日11時10分許,為警依法通知到場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權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員警偵查報告、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02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302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下稱前案),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被告所犯前案與本件之犯罪類型均屬施用毒品案件,侵害法益同質性甚高,顯見其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察官 余 彬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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