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M-113-易-1191-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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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翠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 年度簡字第6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翠玉於民國112年11月1 3日16時59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屏東縣萬巒鄉南進路71巷道路,與其鄰居即告訴人陳榆靜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頭殼壞掉(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3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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