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DM-113-易-1194-202412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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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順裕(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13652、13738、13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追加起訴,並於 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8日屏檢錦謙113偵13652字第113904890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之113年11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見被告在本案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本案已無審判之對象,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