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TDM-113-易-126-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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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 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進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進丁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經 檢察官偵訊後命具保,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被告如數繳納保證金後獲釋等情,有檢察官偵訊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與暫收臨時收據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6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3年5月2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5至38、49至53頁);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死亡之紀錄,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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