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M-113-易-1278-2025011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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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19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35號審理,嗣於113年8月1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於113年9月25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3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較新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偵審卷宗核閱無訛。而同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檢察官係就相同事實,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前案判決業經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45號 被 告 陳瑞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18日,在屏東縣○○鄉○○路0○0號居所,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20日8時35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成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代號:0000000U0023)及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