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M-113-易-38-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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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40 、15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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