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M-113-易-666-20250122-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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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 0、3801、5152、6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聖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於同年9月27日、同年11月27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而自114年1月10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強字第1132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拘役,已無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危險。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14年1月10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在監執行中,自無從釋放,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