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M-113-易-730-2025010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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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培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培鈞與告訴人許漢昇素不相識,緣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某時許,東森新聞臉書粉絲專頁發布一則政治人物之新聞,雙方因此發生筆戰,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3年1月26日13時許前之某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則新聞底下留言區,以標記告訴人臉書暱稱「Sheng Hsu」之方式,辱罵告訴人「你腦袋是大腸?」、「不要以為我跟你一樣用大腸放頭殼 不服來幹!」等輕蔑性之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外在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3年12月2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