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TDM-113-易-78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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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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