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M-113-易-837-2024112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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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星耀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7月14日23時40分許,騎乘自行車前往告訴人劉順永、劉怡靖位於屏東縣○○鎮○○路00號之住所(下稱本案住宅),自大門徒步侵入再步行至本案住宅內建有屋頂之曬衣場,以窺探晾曬在該處之女用衣物。嗣因告訴人劉怡靖查看監視器畫面發覺後報警,經警到場並在上開曬衣場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等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期弘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