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M-113-易-884-2025021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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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政耀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方政耀被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 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