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M-113-易-894-2024120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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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廷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甲○○之前同居人,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因家庭暴力案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6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跟蹤;並應遠離告訴人住所即屏東縣○○鎮鎮○路00○0號、工作場所即屏東縣○○鎮○○路00號之大大好檳榔攤至少100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其收受前開裁定後,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自113年1月18日18時許起至 同年月26日5時許,在其屏東縣○○鎮○○里○○0巷0號住處,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陸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及以嘲弄、辱罵、誹謗等騷擾簡訊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並以此方式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而違反法院所核發之前揭保護令。 ㈡另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毀損之犯意,於113年1月26日2時34分許 ,前往告訴人位在屏東縣○○鎮鎮○路00○0號住處門口之巷道內,將告訴人停放在巷道旁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不詳之器具,將上開機車坐墊之塑膠皮刮傷並戳破,致令該坐墊不堪使用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違反上開保護令中至少遠離告訴人上開住處100公尺之命令,並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施加精神上之不安、不快感受而騷擾告訴人,因而違反上揭保護令之命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嗣於113年10月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本院卷第65頁),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 訊息內容 謝謝妳這幾年的照顧,欠妳的 最好在四林不想見到妳,看一次打一次 跟破麻一樣看一次就打一次 妳跟破麻都一樣破 妳等著吧 不要讓我在屏東看到你見一次砍一次 最好不要在屏東出先 還正看到潮州見一次就打 我是真的很愛妳的老婆 姓葉的沒關係不大到時候看誰殘 不要我看見你砍死你 最好不要讓再屏東見到你 見一次砍一次 反正你已經把我當成仇人 不會生的賤女人 去報警啊俺不在怕的 甲○○沒想到這幾的感情都是假的 賤女人祝福你找到好男人照顧你再見了,謝謝你的無情無義 最好在屏東不想看到見 我會在你等你出門,到底誰等誰就知道了 我已經知道妳的無情了 不要在四林見到你 是你逼我的不要怪我 反正我知道你在那裡上班了 看到看你車變成這樣 哈哈哈 是你逼的不要怪我無情 反正你的車就慢慢難道吧 去看看你的車變成這樣 這一切都是你逼的 不要怪我太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