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DM-113-易-972-20241223-3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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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昇元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9825號 、第10641 號、第120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昇元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 盜罪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再者,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   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審酌被告有無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或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節,均屬事實認定問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外,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裁量之。 二、查被告盧昇元因本件竊盜案件,於偵查中遭到羈押,嗣於民 國113 年9 月26日檢察官起訴、移審本院時,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113 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第查,本院於113 年12月19日依法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相 關事證後,認被告所涉犯行已經本院判處罪刑,被告仍坦認犯罪無訛,並有相關補強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件竊盜犯行共計5 次,時間分布在113   年4 月至同年8 月間,參照其於警、偵訊中自陳如何尋找下 手對象之經過可知,被告並非一時衝動而犯罪,而係長期物色對象,認為可行後再下手行竊。另據被告受訊問時表示:其案發時受僱於包商,從事手機基地台拆除工作,每月有3   萬8 千元之收入,然仍負債30、40萬元,錢不夠用而行竊(   見本院卷第56頁)及因染上毒癮,為了購毒才會行竊(見本 院卷第243 頁)等語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之犯罪動機依然存在,本院因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且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無從以其他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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