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TDM-113-易-987-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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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順裕 (已歿) 指定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8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5日提起公訴,並於同 年月24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9日屏檢錦玉113偵8866字第113903876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27日死亡一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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