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M-113-易-990-2025021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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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賢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賢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賢根與告訴人蔡賓德素不相識。被告 於不詳時間,閱讀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19時20分,以臉書帳號「Pin Te Tsai」在臉書公開社團「東港報馬仔」中,發表有關籃球場遭受破壞之文章(下稱本案文章)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年月13日7時許,在屏東縣○○鎮○○○街00號3樓住處,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臉書帳號「魏賢根」在本案文章下留言:「你在那白癡到糾結有幾個球場」(下稱本案留言)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蔡賓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員警偵查報告、告訴人蔡賓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臉書「東港報馬仔」及被告臉書帳號擷圖照片共5張、告訴人所提供臉書留言擷圖6張等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為本案留言等情,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是希望他講清楚球場地址,沒有公然侮辱之意等語(本院卷第32頁)。 四、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閱讀本案文章後,以上開方式,對告 訴人為本案留言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賓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互有相符(警卷第11至15頁;偵卷第17至18頁、第97至99頁),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警卷第5頁)、臉書「東港報馬仔」及被告臉書帳號擷圖照片共5張(警卷第25至29頁)、告訴人所提供臉書留言擷圖6張(偵卷第53至63頁)等證據在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行為,係指依個案 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並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再者,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觀諸被告與告訴人爭執之經過略以:告訴人(即臉書帳號「P in Te Tsai」)於臉書「東港報馬仔」頁面發布「到底是誰那麼沒有水準,籃球場不是給腦袋進水的白癡放鞭炮的,好好的一個球場,為什麼要破壞成這樣。」並張貼球場散落鞭炮之照片一張(即本案文章);告訴人及被告並於本案文章下方留言:「告訴人:麻煩鎮長重視一下!好不容易爭取來的球場,被這樣子破壞!對我們這些打球的人來說都非常氣憤。(被告:東港有幾十個球場,你不說哪就標鎮長,是要叫他怎麼找?)告訴人:如果你不懂,我可以解釋給您聽,新基旁的籃球場是鎮公所所建,也是目前東港除了學校外,最多人聚集打球的一個球場,也很多人在保護,所以有人刻意破壞,我才會跳出來講。(被告:少在那裏懂不懂,解不解釋。我的重點是,請人家辦事要說地點,你在那白癡到糾結有幾個球場。我真的說出10個球場你要不要自宮,你上面說球場,有說籃球場嗎?東港高中跟東新國中就幾個球場了,然後加小學的球場沒有幾十個?不想理你不要伸臉讓人拍。)」有臉書「東港報馬仔」及被告臉書帳號擷圖照片共5張(警卷第25至29頁)、告訴人所提供臉書留言擷圖6張(偵卷第53至63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之所以發表本案留言,係因被告就「如何通知鎮長處理球場遭人燃放鞭炮」一事,與告訴人有不同意見,係屬有關公共事務處理之議題。 ㈣再者,「白癡」固屬對他人之負面用語,並使受批評者感到 不悅,惟觀諸上開爭論過程,告訴人自身亦使用「白癡」一詞批評在籃球場燃放鞭炮之人,可見「白癡」一詞尚屬日常對話中,經常用以表達對他人言行感到不滿之用語,雖帶有負面評價之意涵,然並非高度污辱或粗鄙難以入耳之詞彙,未必會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況且,被告於社群網站中,與告訴人就公共議題各自表述不同意見,被告僅一次使用「白癡」之用語評論告訴人之言行,並未持續或反覆使用粗鄙、負面言論攻擊告訴人,可見本案留言尚屬雙方爭執過程中偶發之負面言論,難認被告有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意圖。 ㈤末查,雙方爭執過程中,亦有其他網友留言批評被告略以: 「東港哪來十幾個球場,你乾脆說天天有人打炮,有砲灰很正常算了,還有標也不是標你,高潮回應,你是條仔咖喔?」有告訴人所提供臉書留言擷圖6張(偵卷第53至63頁)在卷可證,可見被告之言論尚有促進公共思辯之功能,且閱讀相關留言或參與討論之人,未必會認同被告之言論,也未必會對告訴人之社會或人格名譽產生負面之評價。本案留言既非屬高度污辱或粗鄙之言論,又屬被告與告訴人就公共議題公開討論時,偶然出現之負面言論,未必會產生對告訴人社會或人格名譽之負面效果,並有促進公共討論之功能,自難認被告係基於故意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動機所為,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不應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罪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李翺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