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TDM-113-易-998-2024111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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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志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