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M-113-智訴-1-20250325-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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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廷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916號、113年度偵字第6433號、113年度偵字第6434號、113 年度偵字第10677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