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M-113-毒聲-349-20241120-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清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50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 年度聲觀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聲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頁背面、第1388號偵卷第13頁),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R113X00052、R113X01258)、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92、0000000U1155)等件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3至25頁、第1388號偵卷第20、27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復參以被告於本案繫屬期間,因另涉竊盜罪嫌而經本院裁定准許羈押於法務部○○○○○○○○,且因另涉竊盜、詐欺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已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被告既因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因另案羈押在案,已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檢察官認本案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自非全然無憑,此乃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瑕疵可指,因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