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M-113-毒聲-372-20241028-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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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3年度毒偵字第422號、113年度聲戒字第4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思妤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3年10月18日高女戒衛字第1 130700139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被告陳思妤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得分22分,臨床評估項目得分38分,社會穩定度項目得分0分,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60分(靜態因子共52分,動態因子共8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識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遵循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判定,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經本院形式審查後無明顯錯誤,茲被告之得分為60分,依前揭說明,自堪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從而,本院認為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8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歲以下,得10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1筆,得2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無藥物反應,得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無,得0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無,得0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有注射使用,得1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疑似失眠,得5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輕度,得3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旅店櫃台,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有,得0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2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8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0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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