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DM-113-毒聲-399-2024121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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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 6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3年度聲戒字第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漢華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略以:被告林漢華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5時許 ,在屏東縣○○市○○○路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綜合判斷之結果,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經查:  ㈠依法務部○○○○○○○○民國113年11月19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7 470號函檢附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被告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評分33分,臨床評估項目評分25分,社會穩定度項目評分10分,上開三項目評分之總分合計68分(靜態因子58分,動態因子10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㈡又本院於113年12月2日函請被告,使被告對於本件檢察官聲 請強制戒治表示意見,被告表示:⒈僅憑一些心理師的觀察就認為我有再吸毒之虞,我實在不服。⒉家中僅有95歲老母親,無法來探視,不能因家庭支持度不足,就認為我有勒戒之必要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暨所附之被告抗告理由及陳述狀附卷可參。惟上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將「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列入「社會穩定度」項下之計分標準,係基於有無支援戒癮之支系統衡量,有其合理之專業意見,主要在考量施用毒品者是否有強力之家庭支持而得以遠離毒品。於未有家人探視之情形,已彰顯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在戒毒過程,家人無法提供精神或經濟支持之情況。而被告既自承入所後,未有家人接見等情,則上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項目,勾選為「否」而為「得分5分」之評分,亦無違誤。又「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之項目,計分上限為5分,故即使扣除被告入所後,無家人接見紀錄項目之評分5分,被告上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仍有63分,對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認定達60分以上之結果並無影響。  ㈢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乃經具專業知識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 、勒戒期間,遵循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判定,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尚與被告徒稱僅由心理師主觀判斷之情不符,且經本院形式審查後無明顯錯誤,茲被告之得分為68分,已逾60分,依前揭說明,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從而,本院認為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16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1-30歲,得5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3筆,得6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多種毒品反應,得1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無注射使用,得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輕度,得3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無業,得5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8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0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8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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