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M-113-簡上附民-54-2024111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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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蔡永興 身分住居所資料詳卷 被 告 曾文修 身分住居所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39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