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M-113-簡上附民-73-20241115-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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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許彩瑞 被 告 涂志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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