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M-113-簡上-150-2025022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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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魁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簡字第139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9、37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3項,作為第2項之例外規定,以資適用。」觀之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理由狀之內容,及經本院當庭與被告確認結果,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簡上卷第7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件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其餘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㈠丙○○因不滿乙○○於屏東縣屏東市長安里(下簡稱長安里)里 長任內之施政作為,明知自然人之姓名、聲音及人像特徵,均為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故意,於112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擷取新聞媒體「阿緱視界」採訪乙○○之談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轉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轉檔為MP3格式之檔案(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復於112年12月11日冒用乙○○之胞弟甲○○之名義,偽造甲○○向臉書、LINE申請註冊使用帳戶之不實電磁紀錄,向臉書、LINE行使之,進而取得名稱為「甲○○」之不實臉書帳號及「基元」之不實LINE帳號後,再以上開不實帳號聯絡不知情之楊奇霖,表示欲製作選舉宣傳廣告並購買廣告車之服務,並提供「長安里里長乙○○,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乙○○之相片予楊奇霖,為楊奇霖所應允。交易既定,丙○○遂利用不知情之潘枝鈴向楊奇霖給付訂金,並利用楊奇霖偽造由「長安里里長乙○○,大家來下架冥進黨」文字及乙○○相片所排版組成之宣傳廣告(下稱本案宣傳廣告),以此方式偽造準私文書。再利用楊奇霖委託不知情之蘇世佑、孔義和分別自113年1月3日某時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並於前揭2台自小客貨車上,懸掛本案宣傳廣告而行使之,復沿屏東縣屏東市區繞行,並撥放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足生損害於乙○○、甲○○。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無非係為達成損害告訴人乙○○之政治目的,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犯罪之目的均屬單一,而其所實行前揭犯行,亦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是參諸上開判決意旨,應均評價為「同一行為」,認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三、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 ㈠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陪同證人潘枝鈴至警局接受調查時, 同日即主動說明並坦承犯行,應合於自首之要件;又告訴人乙○○因里長選舉之競爭,多次無端提起訴訟,騷擾被告及被告之團隊,被告不堪其擾,方為本案犯行,請考量被告之動機,從輕量刑等語。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關於本案查獲經過乙節,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該局函覆略以:「……經警調查,雇主孔奇霖係受LINE暱稱『基元』之委託,要求上述廣告車之播放,係用郵局匯款至孔奇霖帳戶,故警方循線調查該帳戶係誰所匯款,經調查監視器後,發現是犯嫌潘枝鈴所匯款,遂將潘枝鈴帶返所偵辦……在所了解時,潘枝鈴謊稱是在路上遇到一位老伯,老伯請他匯款,但對匯款細節無法詳述……警方發覺潘枝鈴供詞並不合理……當時老闆丙○○第一次至所詢問關心潘枝鈴為何遭警方帶回,警方未告知丙○○相關案情,僅告知潘枝鈴涉嫌刑案,不方便詳述,丙○○隨即離開。第二次丙○○至所時,便主動承認係他指示潘枝鈴匯款,警方告知潘枝鈴,丙○○已主動承認是他指示你匯款,潘枝鈴遂坦承的確是依老闆丙○○指示匯款,全案始偵破並移送」等情,有該局114年1月6日屏警分偵字第1139014573號函及所附警製職務報告可考(見簡上卷第65至69頁)。由上述查獲經過可知,於被告坦承犯行前,堪認員警並無何確切之根據認為被告涉有本案犯嫌,而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承,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考量被告尚能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疏未認定被告構成自首,而未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是以被告執此提起上訴,即屬有據,應由本院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乙○○間之糾紛,冒然使 他人個人資料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缺乏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 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獲為適度賠償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再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張 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情形 1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mov檔案為阿緱視界AGouView所製作,在臉書阿緱視界AGou View上可搜尋到,該檔案連續錄音錄影,該影片係於112年4月26日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長安里里長住宅之情形下拍攝,乙○○對記者採訪發言內容如下: 「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這就是屏東縣政府鴨霸的所在,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這裡有在錄,我趕講敢負責,叫縣政府告我,一個人可以帶2000多萬元,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講清楚蛤!拜託賴清德,你有聽到嗎?查看看!一個公務人員帶2000多萬元去假執行,錢從哪裡來?你們這些公務人員哪個有2000多萬跟我講,背2000多萬去假執行,拜託賴清德,查看看,錢從哪裡來?不要黑了,做總統的人要有格,大家注意一下!」(均台語發音) 2 宣傳車廣播內容錄音檔 「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今天,我作為一個里長,讓民進黨政府糟蹋成這樣,你們有沒有看到?全國百姓都注意看!賴清德不能選中,周春米也是一樣,和潘孟安都一起糟蹋我們屏東市的百姓,全國百姓大家眼睛要睜大,里長給它們糟蹋成這樣,一般的百姓要怎麼辦?請大家注意看!注意看!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屏東弊案很多喔!都不敢辦,拜託ㄟ,不要再選賴清德好不好,拜託一下蛤!民進黨要給它下台蛤!」(均台語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