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M-113-簡附民-133-2025031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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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林宜靜 被 告 陳盈雅 涂雅茹 黃士豪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