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M-113-簡附民-72-20241112-2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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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左妮巧 被 告 林祐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關於「原告佐妮巧」之 記載,應更正「原告左妮巧」。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誤繕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