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M-113-簡附民-91-2025011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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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游柳培里 被 告 吳亭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