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TDM-113-簡附民-95-2025022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BQ000-H113051(姓名、住址均詳卷)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廸群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