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M-113-簡-1079-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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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和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撤緩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和泰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和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除門扇牆 垣外,具有隔絕防閑作用,並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經查,被害人方威凱所管理之「旭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廠房外之鐵網圍籬,顯係為防止非廠房之人員任意進入廠區內之安全設備(見警卷第31頁),從而,被告翻越該廠房外之圍籬,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又被告經被害人出聲嚇阻後,旋即逃離現場,未將電纜線等物置於其支配下(見警卷第11頁),應為未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業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然經被害人發現而未竊得 財物,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被害人之財物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尚未造成侵害財產權之實害結果,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全文: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38號   被   告 陳和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和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2月5日14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翻越方威凱所管理位在屏東縣里○鄉○○村○○路0○0號之「旭一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廠房外之鐵網圍籬,進入該工廠後,著手竊取廠內所置放已削皮之電纜線2捆(共約值新臺幣6000元)之際,為方威凱當場察覺出聲喝斥,陳和泰見狀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而行竊未果。嗣經警接獲報案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電纜線2捆(已發還方威凱)。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和泰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方威 凱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調查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6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 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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